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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程序

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程序

下列供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程序須受限於章程細則(經不時修訂)以及適用法律及規例(特別是上市規則(經不時 修訂): 

(a) 於遞交要求當日持有附有於本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權利的本公司實繳股本不少於十分一的任何一名或多名股東 (「合資格股東」),於任何時候均有權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或公司秘書發出要求,以要求董事會就處理有關要求;

(b) 所指明任何事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

有意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合資格股東須向本公司的香港總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地址為香港干諾道西144–151號成基商業中心28樓2802A室)或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 338 號 華懋交易廣場 2 期 33 樓 3301–04 室)遞交由有關合資格股東簽署的書面要求(「要求」)並註明董事會及╱或公司秘 書收; 

(c) 要求須清楚列明有關合資格股東姓名╱名稱、彼╱彼等的股權、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理由及於股東特別大會建 議處理的事務詳情,且必須由有關合資格股東簽署並寄存合理足夠金額供本公司根據法定規定向全體登記股東 發出決議案通告並傳閱有關股東提交的陳述;

(d) 要求將由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核實。彼等確認要求屬恰當及符合程序後,董事會將根據章程細則規 定向全體登記股東發出充份通知。反之,倘要求經核實後屬不符合程序或有關股東未能寄存足夠金錢供本公司 作上述用途的開支,有關合資格股東將獲通知有關結果,而董事會將不會據此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e)倘於自提交要求起計 21 日內,董事會未有安排召開有關股東特別大會,則合資格股東可自行召開大會,而有關 合資格股東因董事會未能召開大會而產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將由本公司還付合資格股東。

股東於股東大會提出建議的程序

開曼群島公司法(經修訂)項下並無讓股東於股東大會提出新決議案的條文。然而,根據章程細則,有意提出決議案 的股東可透過遵循上文所載程序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方式提出。

查詢程序

股東應將有關股權、股份轉讓、登記及派付股息的問題向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處(有關詳情載於本年報「公司資料」 一節)提出。

股東如有任何查詢或疑慮,可將書面查詢郵寄至本公司的香港總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地址為香港干諾道西144–151282802A,註明董事會及╱或公司秘書收。

謹此提醒股東於提交問題時一併提交彼等的詳細聯絡資料,以使本公司於其認為合適時盡快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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